经审理查明,杭州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营网络放贷App的开发及销售,郭某系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吕某系公司股东及技术总监。2018年初,郭某、吕某开发网络放贷App,招募徐某甲、徐某、谈某某负责网络放贷App的销售等业务。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先后开发了“一周速贷”“玖玐速贷”“金狐贷”“极乐贷”“考拉速贷”等多款网络放贷App,并销售给了多名放贷人员。这些网络放贷App均具有收集包括用户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设置利息、逾期费、展期费、发送短信提醒等功能。
为推广公司开发的网络放贷App,获取更大利益,郭某、吕某等人还利用其收集和购买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安徽某信息技术公司等短信公司群发短信消息,共计发送包含有网络放贷App下载链接的短信近千万条,并根据注册用户数按15元/条至25元/条不等的价格,向放贷人员收取所谓“推广费”,同时还将所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放贷人员用于网络放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或利用他人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群发短信息推广网络放贷App链接,或非法提供给其他网络放贷人员用于发展网贷客户,已查明非法获利914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郭某等5名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郭某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