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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财达1.39亿多元(被告人诈骗罪并处罚金诈骗)

少女玫瑰心 2024-07-24 05:30:3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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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交友软件实施诈骗,骗财1.39亿多元

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马某等人研发、运营“泡泡”“附近秒见”“陌友”等数十款手机软件,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投放渠道,以“同城交友、恋爱、约会”为名,利用虚假诱惑性文字和图片进行宣传,诱骗男性用户安装注册上述软件。
随后,由机器人程序冒充女性用户,按照话术自动向新注册用户发送“想交友、想认识”等打招呼信息,利用虚假美女头像诱使用户开通会员。
最后,陈某招募的女主播冒充普通女性用户,利用话术以及后台更改的附近地址,以交友、恋爱为由,骗取用户付费充值以换取聊天所需时长,并主动索要需付费购买的平台虚拟礼物。
上述手机软件累计注册男用户会员账号100余万个,被告人骗取财物1.39亿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五人系从犯。
马某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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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该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该案对被告人陈某以诈骗罪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

虚构赛事实施诈骗,敛财1468万余元

2021年4月1日至12月22日间,被告人相某、杨某、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建公司,招募业务员,虚构“第三届中国少儿艺术之星大赛”网络赛事活动及赛事组委会,伪造赛事红头文件、赛事活动方案,谎称联合国内数十家知名媒体、百余家文化艺术机构、与知名艺术培训机构合作、通过“专家评审+大众打分”对作品进行评选等,将活动包装成全国性权威赛事,并承诺全程免费参加,获奖前三名可获得奖杯、奖牌、证书。
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培训机构拨打电话、添加微信,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进行推介。
培训机构同意参加后,收集学生参赛作品和信息发送给被告人。
被告人制作活动微信投票链接,发送给学生家长转发朋友圈拉票,利用家长希望孩子取得名次的心理,诱使被害人家长充值刷礼物,拉高分值影响排名,以此骗取财物1468万余元。
该案中,被告人在8个多月的时间里,邀请25个省市的培训机构,上万名学生参加了比赛,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相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由响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网上售卖降糖药实施诈骗,骗老年人财物3000多万元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高某纠集多人,购买产品,在甘肃、黑龙江等地设立销售点,招募业务员。
高某向电视台等媒体投放虚假降糖产品广告,引诱糖尿病患者拨打预留的广告热线。
待被害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利用事先制定的“话术”,虚构南京同仁堂等单位的专家、教授、指导老师等身份,向拨打电话的被害人夸大糖尿病的危害后果,谎称售卖的产品能够治愈糖尿病,以高于成本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向被害人售卖广告产品,骗取被害人财物3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诈骗对象多数是老年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虚假招聘大肆骗钱,14人被判刑

2022年,被告人黄某、唐某与向某等人分别成立公司,招募业务员,在招聘网站上冒充医药、消防类企业,发布虚假的高薪岗位招聘广告,非法获取应聘者信息。
业务员以招聘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身份联系应聘者,谎称入职需要学习证明,诱导应聘者购买张某经营的教育咨询公司课程。
应聘者获得学习证明后,黄某、唐某、向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工作岗位。
张某按照事先约定,将收取的费用按照88%至90%不等比例返还给黄某、唐某以及向某等人。
至2022年6月,张某共收取费用50余万元,其中,黄某、唐某等人诈骗作案141起,共骗得48万余元;向某等人诈骗作案26起,共骗得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4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均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提供通讯传输技术帮助实施诈骗,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2年,被告人李某在网络上结识“战神”(身份不详),明知“战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与“战神”共谋,由李某购买VOIP设备,招募人员到泰州、徐州等地宾馆酒店,在宾馆房间的固定电话上安装、调试、维护VOIP设备。
上线人员冒充平台客服,通过上述VOIP设备拨打被害人电话,以帮助注销平台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10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服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与上游人员系共同犯罪。
考虑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该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现代快报/现代+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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