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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8人犯开设赌场罪悉数获刑(赌博返利被告人赌徒财务)

神尊大人 2024-11-22 04:34: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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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运用,新型赌博也从传统方式向网络方式发展,相比传统赌博方式,网络赌博不受时间、空间、人员的限制,其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开发软件、组建微信群组织斗牛赌博新型赌博案,被告人廖某、王某等八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间,被告人廖某、王某、陈某、胡某等人在一些利用APP赌博软件进行斗牛赌博的微信群参与斗牛赌博后,认为有利可图,便商量一起搞一个“牛老板”斗牛APP赌博软件和赌博微信群。
不久就搭建起了微信群,王某、陈某、廖某、胡某为“股东”,被告人张某、黎某、周某先后成为“拉手”。
请了被告人袁某做总“财务”,请人做白班和晚班的值班财务。
各股东和拉手通过微信将有赌博意愿的人员拉入微信群,拉入的人员情况会由财务登记在其名下作为返利分红的依据。
在具体赌博过程中,先由值班财务在牛老板APP平台冲钻开设虚拟房间,在赌博群内发红包、公布房间号码,群内有赌博意愿的人会申请进入房间赌博,值班财务会根据拉该赌徒进群的股东或者拉手的意愿进行“审核”,如果该股东或拉手承诺了替该赌徒“担保”的赌资额度,同意让该赌徒参与赌博,便审核通过,该赌徒便可进入房间参与斗牛赌博。
期间,各个被告人也会不同程度的参与斗牛赌博,但均不需值班财务“审核”。
过程中,值班财务会将APP平台统计以20盘作一局的输赢情况截图发布在群里,输钱的赌徒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付款给值班财务,值班财务再根据群内规则抽取赢钱赌徒一定额度的利润后,将余款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付给该赢钱赌徒。
若有输钱的赌徒欠账,值班财务便将该欠款数额计入同意该赌徒参赌的股东或者拉手名下。
一天赌博完成后,晚班财务会将一天的抽头渔利及相关详细信息报给袁某,袁某先将抽头渔利扣除当天的冲钻、红包、财务工资等费用后,将余款除以当天赌徒参赌斗牛的局数,得出每局的返利额度,然后将各个股东名下赌徒参赌局数及其个人参与的局数等信息及返利额度制表在股东、拉手的交流群内公布,核实无误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分配。
若某股东、拉手名下的赌徒有欠款,则在返利中扣除,若返利不够欠款额度,则由该股东或拉手垫付或者记账在其名下在后续的返利中扣除。
股东的返利由袁某支付,拉手的返利有时拉其进群的股东从袁某处收款后支付,有时也直接由袁某支付。
自2018年6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经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的抽头渔利盈利就有172900余元。
其中仅2018年7月2日至6日抽头渔利合计96400余元。
经袁某直接支出给各被告人的盈利分别是王某28900余元、陈某43200余元、廖某32500余元、胡某23500余元、黎某5400余元、周某400余元。
经袁某支付给张某的17700元中既有张某的盈利也包括张某代付的冲钻费用。

2018年9月间,被告人廖某进入了由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博微信群,后认识了李某(另案处理),并将李某拉进该群。
廖某与该群财务李某乙(另案处理)商定他拉人进群赌博后,若参赌人员再拉人进群赌博可获得每局7.5元的返利。
同时廖某与李某商定,李某拉人进群赌博后,付给李某每局7元的返利,廖某可获得每局0.5元的返利。
后李某拉了多人进群进行斗牛赌博,财务以每局7.5元返利给廖某后,廖某再按每局7元返利给李某。
至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时止,李某及其名下赌徒共参与斗牛赌博1761局,合计获得返利12327元,廖某从中获得返利8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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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案发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已退赃5万元,被告人陈某、廖某、袁某、张某、黎某、周某各退赃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王某、胡某、陈某、袁某、张某、周某、黎某共同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八被告人应依法惩处。
八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八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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