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软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嵌入式软件产品通常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整体销售,确定销售额时存在特殊性。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在确定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倒挤得出。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开票方式有不同要求,导致争议:
1.大部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嵌入式软件机器设备名称开具销售发票的基础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

2.部分税务机关要求软、硬件销售额必须分栏开具或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
针对上述争议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开票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具体开票方式,确保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统一。
2.优化发票管理:加强发票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发票信息自动生成和校验,提高操作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培训指导:针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求,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减少操作中的错误和争议。
4.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具发票应按规定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确保发票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符合相关税收分类与编码要求。
综上所述,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开票方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过明确开票方式、优化发票管理、加强培训指导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措施,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同时,需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规定的解读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详询 瑶罢 酒酒 武武 耀尔 舞艺舞 卫星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