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嵌入式软件产品已成为现代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为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税收优惠。
二、研发费用资本化及其对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的影响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企业会计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嵌入式软件产品领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否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影响却存在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前期的软件产品研发费用应该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并摊销到后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中。然而,这种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些条件包括技术可行性、意图、经济利益、资源支持以及可靠计量等。因此,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并非必然,而是取决于企业的职业判断。
其次,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对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的影响有限。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计算过程中,企业需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则是通过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减去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得出。因此,即使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也应计入嵌入式软件产品中分别核算的“软件产品”部分而非“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这意味着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并无直接影响。
三、研发费用资本化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关联性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研发费用资本化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间的关系往往被误解。许多企业认为,只有将研发费用资本化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而,这种看法并不准确。
首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条件并不包括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根据100号文的规定,只要企业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符合一定条件(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等),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否并不影企业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其次,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并无直接影响。如前所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是基于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差额进行的。而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仅影响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成本构成,并不影响其销售额的计算。因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无需过分关注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而应更多关注如何准确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的软、硬件成本以满足政策要求。(详询:耀巴久久武武耀尔捂依捂,卫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