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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挂靠经营(挂靠资质建设工程协议施工)

乖囧猫 2024-11-26 08:29: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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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法律对建设领域的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前提是因为建设资质并非短时间之内可以申报/办理的成功的),可能是被建筑行业的利润所吸引,进而借用有法定资质的企业名义去承揽工程,即通常所谓的“挂靠”经营。

2、挂靠实际上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所以,借用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出借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是被挂靠人。
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的资质。

3、挂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掩盖和遮挡二者之间的挂靠关系,如签订挂靠协议时候不直接写挂靠协议而是改成:某项目承包协议或者内部承包协议等。
而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挂靠期间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只有挂靠行为危及双方利益后,才会被主动暴露,并公之于众。
当然,如果没有触碰双方的利益之时,双方都不会主动承认挂靠行为的存在,因为,一旦被认定属于挂靠行为,双方都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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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靠的认定

1、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

实践中,被挂靠人会为挂靠人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专用章、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等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虽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人,但是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正因为如此,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转移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施工,则属于转包或者分包,不属于挂靠经营。

2、挂靠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①挂靠人承接建设项目之后,自筹资金,组织施工并支付劳动报酬,自主经营和管理。
与被挂靠人事先约定好一定的管理费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并不参与工程施工和实际管理。
当然,为了应付检查,挂靠人有时也会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此管理人员的费用,一般会由挂靠人支付给当事人。

②由于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施工单位,所以被挂靠人会为挂靠人代开发票、代为建账、代扣代缴国家税费等。

三、挂靠协议的效力

无论挂靠人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建筑行业的挂靠协议均属于无效协议。

四、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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