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合同的双方而言,签订好一份责权分明,细节清晰的合同都是百利无害的,尤其对于软件开发合同这种非常容易引起争议的项目,签订合同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
那么,软件开发合同怎么签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呢?来看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某海公司(乙方)与某安公司(甲方)签订信息系统委托开发合同。
但某安公司因为负责人员调整、思路调整,迟迟不愿验收,并在2018年4月单方通知某海公司停止开发。
2018年7月20日,某安公司要求某海公司提供源代码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截断。虽然这不符合先进行功能验收测试、确认付款、最后提供源代码的软件开发惯例。但某海公司依然在2018年8月15日将安卓端软件源代码提交给某安公司进行评估。
后某安公司单方评估认为与其预期相差较大,并在11月15日向某海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50000元开发款。
某海公司认为,某安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开发、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某安公司应根据其完成涉案项目的工作量,赔偿开发费用115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但某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遂某海公司委托高瞻律所张俊鹰律师团队办理此案。
【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高瞻律所张俊鹰律师仔细分析案情。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收集、查阅与本案相关的资料,张律师指出,本案关键在于这三点:违约行为的认定;合同解除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张律师认为,某安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基于某海公司有违约行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本案中某安公司因为负责人员调整、思路调整,迟迟不愿验收,后又单方面评估认为与其预期相差较大,要求某海公司停止开发,这不足以证明某海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等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故某安公司不能援引此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某海公司返还开发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张律师认为某海公司不仅不要返还开发款,还应要求某安公司根据其完成涉案项目的工作量,赔偿开发费用115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办案结果】
在我方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办案心得】
张俊鹰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约定包括项目内容、项目交付条件和周期、费用,规定双方负责人、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但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承揽、定作合同,属于新型的经济类别,无论是合同条款的拟定还是合同具体的履行步骤,因缺乏相应成熟的比照范例,很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考虑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复杂性,张律师建议企业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当至少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开发需求、明确交付时间方式、明确验收标准。
合同签约方应谨慎行事,把风险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纠纷的产生,以保证合同的正常、效率地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