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合同条款苛刻时,马楠老师刚刚仲裁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与司法解释二有关。
业主方招标文件里明确表示的评标条件是最低价中标,承包者以极低的中标价。业主方要强迫中标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让两个点,然后以让利两个点以后的中标价双方签的一个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合同。
在开工前,注意我说的场景,在开工前业主又强迫承包商签了一个147条的承诺书,这147间的承诺书里面有131条是霸王条款。

什么叫霸王条款?这个不需要调价,那个包干。这个不需要钱,免费干活!
我们承包商居然签了。
签了之后越干越怎么样?越亏!再加上材料大幅涨价!干的越多!?亏得越多!
施工单位,被迫怎么样?停工!
停工怎样?业主反过来说你施工单位违约,纠纷就来了。工程无限拖延,拖延会不会造成业主的投资增加!
业主指望最低价中标,签一个一次包死合同,以为他没事了,他最后的结果,反过来搬起石头砸什么?砸自己!
两败俱伤,无限拖延!
这个时候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撤场,说你不干你就走人。!
施工单位不撤,你把我干的半拉子的费用给我付了!
双方都干了半摞子工程,造价发生纠纷,承包商要的多!
发包人不改!
就是这样的纠纷!
双方提交仲裁,马楠老师参与的北京仲裁委仲裁的结果是什么?
这个刚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布以后的案件。司法解释二有一个条款说,双方合同约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尤其是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
怎么样?无效!
以备案合同为准!
那么马楠老师参与的北京仲裁委依据以上规定,将147条承诺书里面,其中130个霸王条款全部判为无效,无效之后承包商的项目才勉强的扭亏为盈。
最后我们通过调解,双方和解以后,甲方也不再清场了!
双方得到谅解!
这个项目继续正常施工!
最终,把140条的130条条款普判无效,按照原有合同去怎么样!
去施工!
·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挽救施工单位于泥潭的,最终保障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利益的是国家政策新规——【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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