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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公司开发过程中履约合同)

萌界大人物 2024-11-27 16:03: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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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 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33-40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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