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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软件退税)

神尊大人 2024-12-07 03:31: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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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产品为数模混合 SoC 芯片,因同时集成了软件和硬件, 属于嵌入式软件,主营业务收入均为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当期销售收入;报告期各 期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分别为 7,374.08 万元、10,795.66 万元、 12,643.37 万元和 11,876.81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与主营业务收 入的匹配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发行人说明事项 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

一、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

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软件退税) 99链接平台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芯片需同时结合芯片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功能才能形成具体应用,软件部分随同芯片硬件一同销售,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包含电池电量计算、快充协议通信、无线充电发射协议、TWS耳机通信等软件程 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第二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之(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发行人销售的芯片产品符合上述第二条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界定。
因发行人芯片产品 不存在单独销售软件产品或芯片硬件情形,故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参照上述第四 条规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芯片硬件对外销售 额合计-当期芯片硬件成本×(1+10%)。

若存在毛利率低于 10%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 售,则全部作为芯片硬件销售额,不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

同行业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瑞芯微、中科蓝讯、芯海科技、复旦微电、全志科技等产 品销售亦存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情形。
根据中科蓝讯《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一轮反馈)、芯海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一轮反馈),其关于享 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计算原理与发行人一致。

摘自《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容诚专字[2021]518Z0510 号

案例分析: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是国家支持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就比较复杂,涉及到硬件和软件的拆分。
在IPO中企业软硬件一体销售的情况之下,如何划分软硬件的销售收入,标准是什么?是否和营业收入匹配?本案例给出了回复。
主要的依据还是税务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以及同行业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的处理。

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从上表看,2018年的退税率按17%-3%=14%还是13.21%比较接近,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的增值税税率13%-3%=10%与10.60%比较接近,2020年9.9%与10%比较接近。
但为什么还存在差异,还是存在需要解释之处。
回复中只从占总收入的比重来看回复,感觉还是没有说清,需要会计账面软件收入与税务口径申报退税收入以及实际退税进行比较才能解释清楚。

个人认为,实务中还存在会计上是否要按新收入准则对软硬件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拆分的问题。
从本案例看,是选择了不拆分软硬件履约义务。
产生了第二问。
对于税法申报上已拆分的会计上是否要同步拆分,个人认为还是要收入和成本进行拆分更加合理。
理由是其一是比较适合税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会计账目直接与税法申报匹配,有利于对退税的管理。
其二、外部披露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或者其他利益方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有更加准确的理解,更好的理解退税政策对企业利润的重要性。
其三、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提升。
对于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升级为软件是否存在商业模式上?相信是直接可以创造价值的。
比如公司是否可以研发行业通过的软件平台,供同行业企业使用?

总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细化背后一定是管理的升级或者是企业商业模式的升级,不论是被动或者主动,相信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未来一定是从初级的嵌入式软件的软硬一体向技术含量和专利更加高的嵌入式软件通用平台模式的转变。
从会计视角看,一定会带来更加高的毛利率和研发费用的投入,以及更加细化的收入和成本的履约核算。
从税务视角看,一定是从嵌入式软件升级为软件退税的更加优惠有利的税筹方向发展,比如成立独立的软件开发公司,产生行业的细分升级。

来源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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