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水泥公司诉A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反诉)
案号:(20xx)粤xx民初xx号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A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B水泥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答辩人A建设公司不同意被答辩人B水泥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B水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A建设公司不存在B水泥公司所主张的未完成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且B水泥公司的主张均已经过了本案《土木工程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因此,对于B水泥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石灰石破碎及输送系统工程因B水泥公司未能解决当地农村征地补偿问题,不得不将整个工程拆开为两个分项工程施工,其中破碎平台分项工程的施工时段为20xx年10月23日至20xx年5月12日;输送廊道分项工程的施工时段为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1月29日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10月25日,也即本案破碎平台分项工程在20xx年5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输送廊道分项工程在20xx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B水泥公司并未向A建设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既未主张任一分项工程的施工未完成,也未主张任一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在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10月25日期间,B水泥公司也没有向A建设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对于事后B水泥公司的主张,A建设公司不予确认。
二、B水泥公司完全有可能与第三方公司恶意串连,虚高工程承包款,以此骗取高额赔偿,且B水泥公司所主张赔偿额根本无法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逐一对应,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无证据可以证明。
再者,即使本案工程存在B水泥公司所主张的未完工程或质量问题,也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土木工程发包合同》中的单价,计算减扣款,而不是随意第三方的报价计算赔偿款。
三、A建设公司承建本案工程不存在逾期情形,B水泥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工程逾期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工程分为破碎平台分项工程、输送廊道分项工程,对于破碎平台分项工程,B水泥公司已经确认没有逾期。
对于输送廊道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分为20xx年12月11日-20xx年1月29日(共xx天,扣除20xx年12月11日-20xx年1月9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实际施工天数为xx天)、及20xx年4月4日-20xx年10月25日(共xx天,扣除20xx年4月14日-20xx年5月7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5月7日-20xx年5月11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6月6日-20xx年6月8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6月12日-20xx年6月14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14日村民阻工,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8月2日-20xx年8月7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8月9日-20xx年8月20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8月xx、22、24、26、27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8月28、29、30、31日、9月1日下雨,延误工期xx天;扣除20xx年9月xx日-20xx年9月xx日台风,延误工xx天;扣除20xx年10月2日-20xx年10月8日英德市创卫要求,延误工期xx天,扣除合同外爆破施工,延误工期xx天,实际施工天数为xx天),合计施工天数xx,少于合同约定的xx天,亦没有逾期。
因此,本案工程不存在逾期情形,B水泥公司主张的工程逾期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四、B水泥公司自20xx年9月26日开始,便不再向A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先后拖欠A建设公司应付第八期工程进度款xxx元、第九期工程进度款xxx元,且至今未予支付,并拒绝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但又自20xx年3月左右开始投入使用,因此,本案即使存在工程逾期问题,因逾期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也应当由B水泥公司承担,与A建设公司无关。
综上,B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相关诉讼费用由B水泥公司承担。
反诉被告:A建设x公司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xx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