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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该案一审中,原告上海连尚公司认为,被告厦门众联公司开发和运营的“WiFi钥匙”手机应用程序软件,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4163512号(指定颜色)、第16547208号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查明后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厦门众联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5686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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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金融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