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曹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云南省大理市偷渡到缅甸联邦共和国。2021年5月开始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受雇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亨利公司”,张某某为老板“赵总”(天空之城)从事贷款类安卓软件“有呗钱包”开发,曹某某为软件制作美化图片。曹某某工资开始每月2.5万元,后逐渐增加,最多一个月能拿6-7万元,至2022年7月份回国。为继续赚取高额薪资,回国后曹某某又继续帮境外网络诈骗集团做软件美化,报酬使用泰达币支付,折算人民币30多万元。此外,曹某某参与美化的“有呗钱包”软件,还在国内手机商城上架,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目前已查证关联案件20多起,诈骗数额合计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为电信网络诈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并具有一年内出境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张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