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刘某、董某分别系该市两家手机店的老板,二人利用其经营手机店及某运营商授权代理点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宋某(另案处理)指定微信群,用于注册某些APP账户,后利用该账户完成首单交易,并将订单购买成功截图发送给宋某。
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共计提供涉案手机号码79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5923.5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董某共计提供涉案手机号码及相关交易信息334个,非法获利人民币7009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