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经营建筑材料。被告吴某声称手上有工程,从原告处买走了价值7万余元的木胶板和方木,并向原告打了欠条。后吴某分5次支付货款共计3.8万余元,仍欠货款3.3万余元。为讨回剩下货款,原告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是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然而,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时,信任和合作便受到严重破坏。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通过书面的形式保存证据,特别是注意保存履行过程中确认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的证据,并保留一切单据,包括送货单、对账单等。在催款时,应当明确催款金额和支付期限,聊天内容尽量具体。如果是通过电话等方式沟通交易细节,尽量保留电话录音。另外,还要尽量保存对方身份信息相关证据,比如公司全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便准备完整的起诉材料,提高起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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