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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如何处理?(中标合同通知书长岭招标)

admin 2024-07-24 08:12: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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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疏律者团队公众号,作者刘玲佚律师。

本文共5057字,阅读约需7分钟

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如何处理?(中标合同通知书长岭招标) 软件开发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该《解答》对统一川渝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律师代理具有重大意义。

本律师团队将基于该《解答》中的问答,对所涉及的关联法条进行罗列,并提供相关案例,供以参考。

条文标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如何处理?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约,其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时构成违约,没有约定招标人违约责任时,中标人请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参照投标保证金数额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视为拒绝签约。

关联法条

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第23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相关案例

1. 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后,双方均违约的,法院一般按照双方分别的过错,划分赔偿损失的比例。

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1.原审判决认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与富兴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能否证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应就富兴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3.原审判决认定富兴公司的损失为10034350元是否有事实依据。

(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与富兴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招投标活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活动。
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一种要约,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则是承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涉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继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后,也就是涉案合同成立之后,应再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该义务没有履行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而已成立的事实。
因此,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的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认定涉案合同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能否证明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应就富兴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二审判决认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对富兴公司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是因为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单方提出增加开发主体,违反了中标通知书中关于中标人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该违约事实有【2003】04号《关于“长岭花园”二期项目有关事项的函》、【2004】1号《关于推荐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开发“长岭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的函》、【2004】11号《关于“长岭花园”二期工程有关事宜的复函》作为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认为对富兴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无证据支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富兴公司违约在先,不是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理由。
富兴公司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后,提出要求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另行投入资金和增加商业面积等诸多实质性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合同。
虽然是富兴公司违约在先,但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没有按约取消富兴公司的中标资格,而是继续就新条件展开延期协商,其行为也违反了招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约定,造成富兴公司在长期磋商过程中经济损失不断扩大

因此,中石化长岭分公司认为是富兴公司违约在先,不应由其承担富兴公司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1.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2-2. 在中标通知发出后最终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意行为。
因任何一方在该过程中的行为无具体给付内容,且无法或不宜以强制执行、替代履行等执行方法实现判决结果,因此法院对于请求签订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2-3. 若招标方拒绝签约,中标方可另行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损失以解决纠纷。

案例案号:(2022)川01民终1554号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上诉和答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中标通知书是否产生承诺的效力,二是如产生承诺的效果,堆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现结合事实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案涉中标通知书是否产生承诺效力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科标禾公司系堆龙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堆龙公司承担。
堆龙公司认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曾要求中科标禾公司终止代理行为,因成都建工收到中标通知之前并未知道该终止行为,故即使存在该终止行为也对成都建工无约束力。
同时,在相关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应由堆龙公司与代理机构共同发出,故堆龙公司认为案涉招标通知书体现的承诺意思不完整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堆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院认为,从堆龙公司二审补充代理意见看,其自认案涉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共1.17亿元,后根据堆龙德庆区《关于整合调整变更部分援藏项目的函》(堆发改项字[2018]62号),该项目的部分资金5000万元被调整给该区玻波村德吉藏家扶贫开发项目使用,故案涉项目最终资金为6000万元。
由此表明,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额因其投资额的减少可能降低,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调变更合同解决,而非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加之堆龙公司上述上诉意见认为案涉合同因承诺不完整而不成立,与该上诉意见相矛盾,本院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当事人在中标通知发出后最终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意行为。
因任何一方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无具体给付内容,且无法或不宜以强制执行、替代履行等执行方法实现判决结果,故成都建工要求判决堆龙公司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可执行性,应当予以驳回。
因堆龙公司拒绝签约,成都建工可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损失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堆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判令堆龙公司与成都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结语

1.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
合同内容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为准。

2. 合同成立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为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3. 一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约,另一方诉请签订合同的,因最终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意行为,任何一方该过程中的行为无具体给付内容,且无法或不宜以强制执行、替代履行等执行方法实现判决结果,法院将不予支持

4. 若招标方拒绝签约,中标方可诉请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损失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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