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展“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征集评选,并围绕主题举办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第二届“智峰论坛”,有21篇论文获评“优秀论文”,相关作者在论坛交流发言。
互联网产业及新型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问题、新需求不断出现,通过论文征集评选,推动江苏知识产权法官对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进一步提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案件审判质量,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及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获奖名单
1.《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庄严、孙琦(常州大学、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除了完善通知删除规则之外,更应当从“选择性守法”行为的源头去思考完善措施,适当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进而对其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
2.《酒店提供投影仪播放视听作品行为认定探析》
张玲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酒店未经许可,提供投影仪播放视听作品行为存在过错的,属于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住客再现已然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视听作品,构成对相关权利人放映权的侵害。
3.《NFT交易模式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解析与路径探索——以国内“元宇宙侵权”第一案为例》
黄松伟、周姝君(溧阳市人民法院)
论文以国内“元宇宙侵权”第一案为例,对NFT数字作品的相关概念、法律定性以及NFT交易模式下平台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并强调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以及不确定性概念的价值补充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来“发展”规则,为新的社会行为提供引导。
4.《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平台主体责任研究——由“腾讯诉抖音案”引发的思考》
何梦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以“腾讯诉抖音案”为例,指出认定短视频平台责任时,应当首先厘清算法功能与平台注意义务的关系、平台注意义务的程度、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的考量因素以及是否对平台课以适当审查义务。
5.《侵犯著作权罪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修正与适用——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罪为分析模型展开》
季艳、高海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行为人复制软件行为也可认为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预备行为,被后续的传播发行行为所吸收。论文认为这样的转变将更加准确定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软件作品的行为,亦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独立立法定罪的本意。
6.《多元共治视角下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规制路径探析》
邢永忠、程玲(丹阳市人民法院)
在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主体中,在“技术中立”背后存在“隐匿者”,即算法推荐的设计、编码者。网络平台侵权类案件中,网络平台和算法设计、编码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视频分享网站在不同过错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责任讨论》
施佩芸(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目前依托视频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和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对视频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与网站因此获取的收益和社会责任契合。
8.《视频聚合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王少斌、吴晓蕾(昆山市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法院在采用实质替代标准时,首先应对视频聚合平台对作品的展示与传播作用进行判定,进而根据判定事实结合其他证据,说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影响,并综合各方面因素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更能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
9.《“互联网专条”规制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实证研究——以 119 份法院判决为样本》
陈仪茜(常熟市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适用部分连带责任,通过利益平衡,在各被告的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共同责任人就自身行为的责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降低了轻微违法当事人的求偿风险,有利于分配正义的实现。
10.《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侵权规制为视角》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在面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坚持对竞争关系的判断,保持司法谦抑,允许市场竞争和技术对抗;而在涉及在先利益的个案中,对于竞争行为正当性与否的判断,不应将先进入市场者的在先利益固化为其竞争利益,而是要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用竞争法的判断逻辑,综合考量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利益平衡,维护自由竞争的立法价值。
11.《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陈益群、夏红瑜(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在审理涉及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在短视频独创性认定上采取相对宽松的裁判标准,规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有区分地判断网络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及酌定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等裁判思路。
12.《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规则检视与边界构造》
沈星(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针对网络主体类型不断更迭,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规则时,应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综合考量侵权明显程度、过错程度、平台管理信息能力等因素。
1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司法适用——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视角》
周志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理论分析,提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制不正当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时,可以以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为逻辑起点,借助特定商业领域的既有规则,通过解读一般条款主动界定特定领域的竞争规则。
14.《互联网竞争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审思、完善》
刘红、陈杰、周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避风港”规则,需要明确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人各自的举证责任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当然适用该规则。
15.《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必要措施”规则的检视与重构——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研究对象》
应庆国、苏娜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必要措施”规则时,应依据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其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结合合格通知要件,查找、明确影响不同类型措施的主要因素,最终依据比例原则确定具体措施。
16.《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著作权侵权的必要措施研究》
张雨薇(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确定必要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17.《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思辨与审查规则构建——以涉网络转让作品所有权案件为视角》
陶新琴、李益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完成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双重举证,客观要件应审查作品的来源是否明确与合法,主观要件应当审查其是否“知道”与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8.《非经营性域名侵权主体适格性认定与裁判路径建构》
吴彩丽、张婧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在原告以ICP备案信息确定被告、被告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通过引导被告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合同、域名注册账户的信息,通过whois数据库查询域名注册信息,向域名备案管理主管部门查询域名备案时接入信息如DNS服务器、添加的IP地址、服务器放置地等,向域名注册服务商调取域名历史持有人信息等途径,以此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被诉侵权主体是否适格。
19.《间接侵权范畴下视频网站设链行为的性质界定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西安佳韵社公司诉徐州报业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
孟文儒、吴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认为,在处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时,要在正确划分视频平台提供的是网络内容服务还是技术服务的基础之上,合理地运用“避风港”原则,既要防止“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不合理地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20.《智能化时代错误通知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证成》
陆英展(新沂市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通知-删除”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强化效率价值。在智能时代,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与应然性。
21.《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刑法解释——兼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罪”》
吴晓志(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论文提出,在刑法217条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的情况下,应当在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下,重新审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认识,并回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意义本源,从而确定“传播”即为向服务器上传的“提供”,并按照服务器标准及“传播源”理论,将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纳入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而非“提供作品”的范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