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是最常用的一种工时, 对于标准工时的法律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一是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二是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三是至少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天。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标准工时的每周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为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为40小时,两者有冲突,目前应该适用40小时的规定,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时间是不断缩短的。
此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新的放假办法实施后,制度工作日与计薪日不同。制度工作日是用来计算劳动者的平均工作时间,即用来判断劳动者是否超时工

作。计薪日主要是用来折算工资,即用来折算劳动者每天、每小时的工资。
二、综合计算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派生出来的,其在计算工作时间时不是以每天或每周为周期,而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经过批准的情况(周、月、季或年)为期。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个别天或个别周内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按照标准工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年工作时间为2000 小时,季度工作时间为500小时,月工作时间为166. 64小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不属于加班。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岗位都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有工作和休息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岗位才可以申请。新疆自治区进一步补 充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六类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审批,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
1.因工作性质确定要需要连续工作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
7.其他工作性质具有连续性作业的工种或岗位。
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计算周期,周、月、季、半年、年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只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而已。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 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不定时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员工的工作时间具有机动性的特点。当然,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适用范围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7.其他工作性质具有机动性作业的工种或岗位。
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
审批要求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在新疆地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此,用人单位通过工资结构设计,可以控制和节约加班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