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99链接平台 » 最高院观点:计算机软件程序文档范围界定(计算机软件画面程序效果保护)

最高院观点:计算机软件程序文档范围界定(计算机软件画面程序效果保护)

雨夜梧桐 2024-11-25 07:01:04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计算机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一件计算机软件作品常常是多种类型作品的组合,其核心内容可以包括计算机程序、各种音视频、图片、文字等,由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局限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对于与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无关的,但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频、图像、音乐等,权利人可以将其从计算机软件中单独分割出来,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请求给予保护。

本案水立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的动画、3D画面效果相似,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涉案软件内嵌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水立方公司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以数字化方式虚拟分娩接生等临床环境制作的三维活动影像。
当开启软件进行演示操作时,计算机程序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上述动画及3D画面效果,并在屏幕终端上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画面。

最高院观点:计算机软件程序文档范围界定(计算机软件画面程序效果保护) 99链接平台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就水立方公司请求保护的动画和3D画面效果而言,动画系采用逐帧拍摄对象并连续播放而形成运动的影像技术,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着非常相似的表现形式,而3D画面效果系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完成的由色彩、线条、图案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立体造型画面,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

因此,动画和3D画面效果本质上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水立方公司关于涉案计算机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著作权法根据作品的类型设定了不同的保护路径,囿于作品法定类型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对保护客体作出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再将其他法定类型的作品纳入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畴,将破坏、冲击著作权法保护的体系性和协调性。

经本院释明,水立方公司仍然坚持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侵害其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于水立方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对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否相似,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对美术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