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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脱贫增值税扶贫捐赠免征)

落叶飘零 2024-11-03 05:42:3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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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据了解,“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另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部门明确,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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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三部门日前也对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发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新京报 李傲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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