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个人的一点看法。
首先,财务人员要根据经济事项分析确定单位购买的软件是“使用年限有限”的,还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因为两者摊销年限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
一、使用年限有限的软件

根据软件的技术资料或者咨询软件开发人员,看该软件是否有自然寿命,如果能够确定该软件自然使用寿命,则应当按自然使用寿命估计该软件的摊销年限。
二、使用年限不确定的软件
应当按以下原则确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看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买断了软件的著作权,那么,该软件则要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年限,确定软件的摊销年限。按《著作权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应为50年。
但是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并不购买软件的著作权而是使用权,所以,不能简单地作为购买著作权处理。
2.看合同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软件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了受益年限,如果合同约定了软件的受益年限,则可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使用年限。
3.看实际情况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也没有约定受益年限,应当根据软件为行政事业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计其摊销年限。
4.看价值大小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软件,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在实践中,有的财务人员认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软件摊销年限可比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的规定。软件摊销年限为10年。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的规定。软件摊销年限为2年。
我认为以上两个规定只适合企业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不能将规定作为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软件摊销年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