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住区幼儿园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者建成未移交的问题,是反映较多,困扰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条例》明确提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为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条例应当强化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处罚力度。
《条例》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统一衔接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创新,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予以固化:

首先从规划源头上保证幼儿园配建规划,《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并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居住区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也不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
其次是,加强过程监管,明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建筑项目同步开工建设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强调建设单位建设主体责任和建设标准;同时明确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建设工程不予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进而导致居住区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最后,强化结果控制,对应建未建、建而不交的情形加大处罚力度。《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者已建但未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在第七十条中,对因监管不严而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监管部门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通过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多管齐下,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确保满足群众入园需求。
齐鲁·齐鲁壹点 张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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