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因家产分配问题,杨某松于2021年4月19日故意杀死3位叔叔。后宋迪就本案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X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某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迪经济损失44437元。”该案生效后,宋迪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松配偶银行存款1768.75元。2022年11月21日,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出具《湖南省重性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危险性评估报告》,诊断杨某松配偶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肇事肇祸危险度为3级,据该院反映其残疾证正在办理中。鉴于被执行人杨某松配偶精神问题,加之本人不同意赔偿,冻结的存款不宜划拨。
宋迪现年70岁,体弱多病,在慈利县溪口镇租房带孙子孙女上学。孙子、孙女在溪口镇中心完小就读。宋迪家庭条件一般,其配偶杨某盛被害后,家庭生产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宋迪虽在刑事案件中对杨某松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杨某松被判处X刑,其配偶和儿子杨建没有赔偿能力,本案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宋迪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规定情形。救助申请人申请救助金额为44000元,符合救助申请人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且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综上,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宋迪司法救助金共计44000元。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12条 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15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如有不妥,告之立改。
感谢你的支持与关注,感谢你的批评指正,请发表不同观点,助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