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加快山西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了《山西省数据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办法》的核心要点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与意义。
一、总体目标《办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其总体目标是加快全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加快数字山西、数字社会建设,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不仅符合当前国家数字化战略的发展方向,也体现了山西省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积极作为。
二、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据要素、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山西、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以及数据安全保障等数据相关活动。这一条款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数据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全省数据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

《办法》第三条对数据进行了分类定义,明确了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非公共数据则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这一分类有助于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利用。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详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数据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导推进全省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同时,省数据管理部门作为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数据工作,并协调推进各项数据工作;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政务信息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通信管理等部门也各司其职,共同推动数据工作的发展。
五、数据要素管理1. 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强调了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并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探索首席数据官制度。这些措施有助于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 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托省级政务云,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统筹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同时,通过定期组织实施政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普查,及时掌握信息系统、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和动态更新情况,提升数据目录信息精准性、有效性,提高数据质量和共享效率。
3. 公共数据共享与开发利用《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共享原则与机制。公共数据的共享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并根据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统筹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推动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
六、非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对非公共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了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并应当妥善处理个人隐私保护与应用的关系。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引导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多样化非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高非公共数据治理能力。
七、数字基础设施与数字山西建设1.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强调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并负责组织拟定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同时,加强通信网络布局和建设,推进新一代固定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
2. 数字山西建设《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数字山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数字山西”建设,促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协调发展。同时,加强跨省域数字合作和省内跨区域合作,共同推动“数字山西”建设。
八、数字经济发展《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同时,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九、数字社会建设《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数字社会建设的任务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