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公司)是无锡当地知名橡塑机械制造企业,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实力雄厚。经过多年技术革新,双象公司取得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在全国、省、市获奖。
2016年,在双象公司工作了15年的“老员工”陈某辞职另立“门户”,创立了东盛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环保机械、橡塑机械等,在业务与诸多客户上与双象公司存在交叉。公司成立后,陈某联系了在双象公司任职时的某客户公司,将这家公司从双象公司购买的压延机上的铭牌更换为东盛公司铭牌,供客户参观。同时,东盛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及产品、生产设备的照片,并虚构所取得的荣誉进行对外宣传。
同时,东盛公司销售负责人高某还在自己的视频账号上发布双象公司厂区、设备的拍摄视频,在部分视频中标注是东盛公司成套设备展示,并称“东盛公司就是双象公司分出来的”。

2021年10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东盛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罚款30万元。双象公司认为东盛公司的上述行为虚构了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及东盛公司的企业竞争力,抢夺了其交易机会,严重损害了双象公司的商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21年年底,双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盛公司停止相关行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带来的各项费用支出共计19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象公司与东盛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均为压延机等机械设备,且两公司的客户存在一定数量的重合,可以认定双象公司与东盛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看,东盛公司的部分客户,之前曾与双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这批客户对于双象公司的宣传内容、技术能力、产品性能、公司商誉有一定的了解,在东盛公司网站上虽然未直接表述其与双象公司存在关联性,但直接使用双象公司所取得荣誉,并将双象公司的厂区、产品照片直接展示在其产品区等的行为,结合东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人员曾在双象公司工作的情况,必然会使相关客户将东盛公司及其产品与双象公司产生联系。
作为东盛公司销售人员,高某在个人视频账号上播放涉及企业宣传的视频,并不能仅仅认定为个人行为,从内容上看,这些视频是用于东盛公司企业宣传用的。高某还在留言中表述东盛公司是从双象公司分出来的,上述行为均构成混淆行为。
东盛公司更换铭牌的设备是双象公司生产,由于该类设备的技术要求较高,所以并非所有企业均能生产,而在客户看见该设备时会将东盛公司的技术能力与双象公司相提并论。应当认定东盛公司是故意实施混淆行为。因此,东盛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由于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案涉生产线设备价值较高、东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销售人员曾在双象公司工作,对侵权行为存在明知,主观过错较大等因素,对于双象公司要求东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90万余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贴牌“蹭热度”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个公司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才储备及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东盛公司作为一家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明显弱于已经多年取得良好市场商誉的双象公司,其在自身缺乏生产相应机械设备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反向假冒”行为,将双象公司出售的机械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当业内潜在客户群体看到相应设备后,会认为东盛公司已经具备了生产此类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而实际上东盛公司仅仅付出了制作一张“铭牌”的成本,而没有进行相应技术研发的攻关和投入。
另外,该公司在公司官网、抖音平台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的厂区、设备照片,虚构与双象公司关系,实现了攀附双象公司市场影响力的目的,也误导了潜在客户群对其与双象公司之间关系的认知。东盛公司妄图使用此种类似于“嫁接”和“寄生”的方式,汲取双象公司多年经营后获取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提升自身竞争优势,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官在此也要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创新研发,努力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罗莎莎 通讯员 许超 孙春凤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