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开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矿产、水文、工程、环境、物探、化探、遥感等调查、勘查(察)、评价(估)、科学研究等地质工作形成的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馆藏机构建设与管理,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资委、人防、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本部门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利用。本着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建立地质资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签订共享协议,明确资料共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管理徐州市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指导全市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察)、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
(六)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送地质资料;
(七)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服务成果开发,依法提供社会服务;
(八)负责地质资料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九)编报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开展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单位,为汇交人;探矿权、采矿权、工程建设项目转让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汇交人;非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汇交人。
地质工作项目有多个出资人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是指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以各种渠道投入资金的地质工作。
第六条 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或子项目)的地质勘查(察)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双方应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协议。
第七条 汇交人应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按照《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依规汇交。应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按照《徐州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内容按《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目录 》(见附件2)进行汇交。
第八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汇交人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区跨相邻省的地质工作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相邻省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份数量相同;
(二)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语言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外,还应汇交其他语言文本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国务院、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应相应增加一份。
第九条 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完整、齐全,内容与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原始地质资料为电子文档的,直接汇交电子文档;不是电子文档的,可以汇交纸质原件、复印件或者数字化复制件。
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应保证实物样本真实、完整,标识清晰、准确,并与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在满足省、市级入库筛选后,可自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矿业权和建设项目用地申请阶段告知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在矿业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由矿业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地质资料的汇交义务。
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申报或竣工验收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汇交,并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资料要件。
第十一条 汇交人应依照《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需要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送地质资料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转送。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提前15日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按照新的汇交期限汇交。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第十四条 在矿业权设置和地质工作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回执单》。承诺书在地质资料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地质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规定汇交,领取汇交凭证。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统一集中保管,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其中,对数字资料应按照有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规范,采取异地备份等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只需要汇交目录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 对地质资料的保护,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与《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社会公开地质资料目录信息,定期更新,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本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偿查阅、利用在保护期的地质资料。地质资料的使用单位应在地质资料使用后,将地质资料使用情况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份对本辖区内应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情况组织清理,并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应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丢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徐州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目录
附件1
徐州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质、矿产、水文、工程、环境、物探、化探、遥感、地质灾害等调查、勘查(察)、评价(估)、科学研究等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1.区域生态环境修复整治、国土空间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
2.重要能源、工业基地、港口和县以上农田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
三、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四、矿产地质资料
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产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闭坑相关报告;
3.地质环境保护资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五、环境地质勘查(察)、地质灾害勘查
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4.地下水人工开采补给量、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质等地质环境监测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报告(方案);
6.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验收报告。
六、地震地质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八、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1.经国家及省和市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2.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九、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