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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工业全市信息化工作)

少女玫瑰心 2024-11-20 01:22:2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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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淄博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防科工办)牌子。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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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1.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2.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

3.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优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
编制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
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协调解决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3.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
研究提出全市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和建议,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
加快发展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负责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策划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编制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5.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参与拟订全市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全市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研究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

6.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管理,制定全市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全市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全市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7.负责推进全市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指导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
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8.研究提出全市信息化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推动全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
加快全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
指导推进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

9.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负责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0.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牵头负责核事故应急协调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工作。

1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12.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拟订全市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推进全市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3.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市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

14.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需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由相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2.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与市大数据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大数据局负责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4.关于成品油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5.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6.关于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安排、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发布、建议提案办理、局机关信息化等工作。

(二)人事科(挂人才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综合法规科。
负责综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研究和分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
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组织推动法治机关建设,指导机关普法、行政应诉等工作。
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
承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和信息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
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指导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企业管理科(挂信访科牌子)。
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制定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全市企业家培训规划,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引导推进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等行政服务工作。
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并督促有关科室、所属单位进行办理。
负责对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并回复信访人。

(六)运行监测协调科。
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政策、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七)工业设计科。
协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承担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相关工作。
负责对全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宏观指导,拟订有关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全市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设计中心、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建设。
组织推动工业旅游和工业文化发展,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
负责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技术改造科。
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综合性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
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
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策划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编制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科技装备科。
负责研究提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
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负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品牌战略,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
参与拟订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行业质量工作。
研究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组织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发创新与推广,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
推进全市智能制造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发展智能制造新模式。
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

(十)材料科。
负责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稀土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国内外原材料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建议。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
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
组织推进相关行业结构调整和产能置换工作。
承担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高端化、功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
推进化工园区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新材料产业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创新项目建设。
培植新材料产业骨干企业,壮大产业规模。
推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十一)消费品产业科。
负责轻工、纺织服装、陶瓷、琉璃、食品、医药、家电、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
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信息产业科。
负责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重要软件等的开发与生产,协调推进重点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进全市软件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软件服务外包。
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监督检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十三)两化融合科。
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
研究提出全市信息化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工业深度融合,推进工业电子商务发展。
加快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
指导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上云。

(十四)绿色发展科(挂对外合作交流科牌子)。
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军民结合推进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军民融合发展规划。
掌握、分析军工生产动态。
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工企业布局调整。
组织实施全市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参与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
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工作。

(十六)民爆器材管理科(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存的管理工作。
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负责核事故应急协调有关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局内安全生产工作,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依法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治理上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七)中小企业发展科(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推进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指导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推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调整。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推进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负责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和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八)无线电管理科。
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我市无线电管理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依据法定权限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无线电管制。
负责组织全市无线电管理基础技术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组织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负责局机关宣传发布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国防科工办主任由局长或副局长兼任,暂设置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处级),集中办公结束后收回;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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