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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丨科研人员该如何避免兼职创新创业违规(研究所违纪公司中国共产党处分)

乖囧猫 2024-07-24 16:59: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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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对于调动其积极性,充分释放其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管理的人才兼职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或产生效益,也有利于促进科研院所的正常运作。
而不合规的兼职行为可能无法对成果转化产生正面作用,甚至可能会损害科研院所甚至国家的利益。

一名科技人员违规兼职,触犯了党纪党规,受到严肃处理。
通过分析本案例,希望警醒科技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兼职。

案件暴露情况

案例解析丨科研人员该如何避免兼职创新创业违规(研究所违纪公司中国共产党处分) 排名链接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李洲(化名)是J研究所一个研究组的副组长,研究员,中共党员。
2018年1月,J研究所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洲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验动物的入库数与出库数不符,存在私自处理实验动物的可能;二是私自开办H公司,与J研究所发生业务往来,谋取私利。
J研究所纪委组成调查小组,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一是缺少12只实验动物去向的记录;二是H公司的联系人是李洲,联系地址是李洲的住处;三是一部分实验材料的采购要经李洲批准,而且李洲指定材料供应商,并提供3家供应商资料;四是H公司与J研究所发生了40多万元材料和服务的采购纪录。

J研究所的纪委书记前后三次找李洲谈话,李洲一一进行了解释:

1、对于丢失的12只实验动物,每只3000元左右,由实验动物饲养机构免费托走,这是行业的通行做法,但在合同中没有标明运费、饲料费、疫苗费,以及运送人员的路费、食宿和劳务费等,但这些费用均包含在该实验动物的价格中。

2、对于H公司权属问题,李洲解释说,那是他好友开办的,他只是帮助介绍业务,与他本人无权属关系和经济往来关系。
李洲辩称,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加之供货及时、价格相对较低(比市场价低15%左右),就主要选择H公司供货,采购时完全按照本所的采购流程进行操作。
李洲表示,将从中吸取教训,并深刻反省。

3、对于为何H公司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家庭住址作为联系方式,他表示十分气愤,并断绝与朋友的关系。

J研究所纪委书记每次找李洲谈话,都要求李洲提供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先后提交了三份情况说明,但都否认与H公司有权属关系和业务往来。

J研究所纪委不具备办理该问题线索的条件,请求上级纪检部门给予帮助,并将该问题线索移交上级纪检部门。
上级纪检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查,认为李洲是H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于2018年4月决定直接办理该问题线索。
经过一个多月的初步核查,认为李洲可能涉嫌职务犯罪,并于2018年5月将该问题线索移送J研究所所在地监察委员会处理。
经该监委核查,不认为李洲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并于2019年3月又将该线索移送J研究所的上级纪检部门。

李洲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态度良好,如实彻底讲清楚自己的违纪问题,主动退交了不正当所得12万余元,其中1万元是因与J研究所交易的不公平性而主动退交的。
J研究所的上级纪检部门于2019年7月决定对李洲党纪立案审查。

违纪事实

经查,李洲在担任J研究所该研究组副组长期间,存在以下违纪事实:

1、2016年5月,李洲以他人名义成立H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人均为李洲本人。
李洲在未向单位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利用H公司与J研究所发生业务往来,自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H公司与J研究所发生的试剂盒、测试费等业务收入总计80余万元,H公司的盈利均由李洲支配,用于其本人日常消费。

2、2017年9月、12月,S公司分别与H公司签订3份技术服务合同,委托H公司开展G项目检测,合同总金额为7万余元。
H公司不具备开展G项目检测的技术条件,需委托外单位承担检测工作。
李洲在未向研究室主任汇报的情况下,以课题研究需要为名,通过J研究所内部审批流程,以J研究所名义与Y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Y单位进行G项目检测,检测费6万余元由J研究所支付。

3、2018年7月,S公司委托H公司进行G项目检测,双方签订了2份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为5万余元。
2018年7月,J研究所购买了G项目测试方面的仪器,但仪器仍在测试中,未正式投入使用,不具备正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条件。
李洲为节约成本,利用J研究所新购买的仪器测试了部分数据,其他数据由李洲根据已测出的数据及个人经验进行编造,将数据整理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交给S公司,S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H公司5万余元。

对违纪行为的定性

根据上述违纪事实,定性如下:

1、李洲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与本人工作单位发生不当的关联交易。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2、李洲将本应由H公司承担的检测费用6万余元,利用本人工作便利,由J研究所承担。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和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3、李洲在科研项目研究中编造实验数据,且向第三方提供不实数据,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和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对违纪的处理决定

J研究所上级纪检部门向J研究所党委发出相关处理的建议函如下:1、给予李洲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鉴于李洲没有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按撤销党内职务标准执行。
李洲的违纪所得(合计12万多元)予以收缴。
2、行政上免去李洲研究组副组长职务,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
3、李洲的直接领导朱岳(所在研究组组长、中共党员)在工作中疏于管理,履行“一岗双责”不力,由J研究所党委对其做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
J研究所党委根据上级纪检部门的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李洲做出处理决定,并对朱岳给予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

本案例处理结果解析

本案例处理中,在适用了以下规定:

1、对于李洲的三项违纪行为,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处理,按其三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李洲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态度良好,如实彻底讲清楚自己的违纪问题,主动退交了不正当所得。
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五)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综合李洲的违纪事实,以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J研究所上级纪检部门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李洲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李洲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两年)。
同时,李洲担任的研究组副组长职务也被撤销。

4、李洲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与本人工作单位发生不当的关联交易,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李洲将本应由H公司承担的检测费用6万余元,利用本人工作便利,由J研究所承担,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李洲在科研项目研究中编造实验数据,且向第三方提供不实数据,属于科研不端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由J研究所给予李洲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即由正高降为副高。

5、李洲以课题研究需要为名,通过J研究所内部审批流程,以J研究所名义与Y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进行贪污,李洲的直接领导——朱岳疏于监管,让李洲有可乘之机,予以追责,由J研究所党委对朱岳做诫勉谈话。

6、李洲主动上交的12万余元,是违纪收入,应该上交国库。
具体做法是,李洲将违纪收入交到J研究所纪委,纪委向李洲开具凭证,纪委将款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凭纪委开具的凭证入账,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的国库账户。
由于现在可以采取银行转账,如以银行转账的,李洲将违纪款转入J研究所的银行账户。
J研究所财务部门凭纪委开具的凭证和银行收款回单入账,并上缴国库。
纪委开具的收款凭证和银行回执交李洲留存。

有人认为对李洲的处理偏轻,有的认为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甚至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李洲是科研人员,不是行政管理人员,加之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在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的当下,这样的处理是恰当的。

本案违纪原因分析

分析李洲违纪的原因,大概有以下3个层次:

1、李洲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纪律性不强,经常不参加J研究所的会议,也经常不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经常以出差、科研活动忙等为由请假或搪塞。

(2)思想觉悟不高,政治上、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3)同事关系较紧张,平时只注重自己的业务工作,忽视了对周边同事的关心和爱护。
遇到问题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总是怪罪别人。

2、朱岳过于信任李洲,却没有起到监督之责。
朱岳将研究组的绝大多数科研项目交由李洲负责,科研中的人财物等调配权集中在李洲身上。
李洲的权利过于集中,给李洲提供了违纪谋利的机会。

3、J研究所的科研管理方式方法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科研人员反映了朱岳、李洲独断专行,反映了研究组管理上、分配上的问题,特别是科研人员辞职较多的情况下,没有及早采取有效措施。
这也给了李洲一个强烈的暗示,在普通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他不但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

李洲的违纪是在上述三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任何一个因素不成立,都不足以使李洲出现违纪行为。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
本文来源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
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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