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今天一个网友提问:小规模纳税人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纳税?
首先,澄清一个误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差额计税?答案是:错了。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这里的纳税人是泛指,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诚然,国家为了降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的税负率,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的销售额就不含代发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
这个规定与劳务派遣的服务不同。劳务派遣的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代付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次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票呢?
财税[2016]47号文明确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外包公司正常开票的金额即为扣除代发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后的金额。
最后,举几个例子。
假设2023年9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受托方收到委托方100万元,代为支付工资、代理缴纳社保公积金95万元,那受托方在该项业务上的销售额即为5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只有该项服务,由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免税限额,9月份可免税。如果客户要求开具专票,则受托方需缴纳增值税=5/(1+3%)1%=0.0485万元。
又假设2023年9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受托方收到委托方200万元,代为支付工资、代理缴纳社保公积金180万元,那受托方在该项业务上的销售额即为20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只有该项服务且按月申报纳税,由于20万元大于10万元的免税限额,9月份无法免税。不管开票与否,受托方需缴纳增值税=20/(1+3%)1%=0.19417万元。
又假设2023年7月8月收入为0。2023年9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受托方收到委托方200万元,代为支付工资、代理缴纳社保公积金180万元,那受托方在该项业务上的销售额即为20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只有该项服务且按季度申报纳税,由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季度免税限额,9月份免税。如果部分金额开出专票,则受托方按照3%征收率减按1%相应缴纳增值税。